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各方关注和期待。
作为行业深耕28年的大众交通,其麾下大众出租租赁汽车公司、大众出行平台信息技术公司分别在巡游出租车、网络约租车业态中以优质服务赢得公众口碑。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出租汽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重大问题上,为今后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大的方向和原则。为此,我们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在上海的地方条例中根据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的不同定位,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同时兼顾公平竞争原则,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要点如下:
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
平台、车辆、驾驶员均要取得相应的营运资质后,才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若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接入平台,平台应承担责任并受到相应惩处。
合理制定城市出租车的发展规模,科学配置网络预约出租车在城市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优化巡游出租车运价结构(如增加高峰价、平峰价、拥堵费等),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联动的长效机制。
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设定合理的价格区间,规范溢价幅度和实施条件。
车辆和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车标准应高于主流出租车型,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本市规定排放标准,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高于出租车。从车辆行驶、安全等方面考虑,网络预约出租车应配备行车记录仪(含gps定位功能)、车辆报警装置、出厂随车设备齐全。网络预约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保养维护,经检验已不符合营运标准的,应当强制退出运营服务。
在《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均为出租汽车服务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的从业标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应纳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建立的人员数据库,凡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作为行业禁入,并计入个人征信。
经营行为与公平竞争
建议在上海市地区有关网约车的细则中约定“以市场定价为主、政府指导定价为辅”的定价准则。建议细化《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各类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以保证该条款的规定落到实处。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平台应加强岗中培训,特别安全行车、对路况的熟悉、服务技能等方面,以提升服务质量。
建议主管部门制定保护乘客各项合法权利的措施,通过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服务的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并制定透露信息的处罚标准。
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应享有平等的税收环境,应遵守同等的税收政策,履行同等的纳税义务,接受同等标准的税收监管。
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
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所有司机情况报送有关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并以随机抽查甚至全部检查的方式,与公安部门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一旦发生资质有问题的驾驶员被准入平台,该平台应当接受处罚。
凡与平台签约的驾驶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刑事事故的,平台负有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如果认为司机不遵守安全驾驶的规则达到停运或者禁运的标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监管者有权依法要求平台公司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针对司机安全驾驶建立动态监督体系,除了交管部门已有的监管以外,平台公司还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样本、对乘客评价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司机的安全驾驶采用更多的管理措施,对司机建立更为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后台数据分析部门,对平台提供的驾驶员信息、车辆行驶轨迹、车辆运营数据等大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比对,以此来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建议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